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0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上開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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