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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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陳冠存 原告兼法定 陳文育 代理人原告兼法定 陳怡妏 代理人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洪仲澤 律師被告 呂佩璇 被告○○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彩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