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4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加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續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賴加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12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之3居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其遊戲帳號名稱「步家軍」登入網路線上遊戲「完美世界2」,在不特定上網瀏覽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聊天頻道上,張貼「這不是氣走一堆人的廢物新」、「這肯定是狗熊新本人」等文字,公然辱罵在位於新北市○○○○街○○○巷○○號5樓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遊戲而使用遊戲角色「新★」之 林益新 ,致生損害林益新之名譽,因認被告賴加恩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益新告訴被告賴加恩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