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王聖惠 被告 曾翊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後改分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65號),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調查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陳報狀在卷可參,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洪韻婷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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