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 顏廷軒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喻誠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3人×10份×43元=5,590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3月6日起至107年3月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聲請人自105年3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每月必要支出
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房屋租金為21,000元,與第三人 黃烔祺 合租,由聲請人負擔其中半數之部分,請說明目前除第三人黃烔祺外,是否尚有其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請說明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費用?如有,該他人分擔之數額為何?如無,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又如除第三人黃烔祺外,並無其他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請說明何以聲請人需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0,500元房屋之必要性?並就聲請人上開說明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陳報應分擔聲請人之子顏○○、顏○○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應受扶養人顏○○、顏○○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顏○○、顏○○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顏○○、顏○○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相關補助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收入約為3萬元,經扣除聲請人主張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31,177元【含租金10,500元、膳食費6,083元、健保費749元、保險費299元、扶養費13,546元(以上均以聲請人主張聲請前2年之支出總額按月平均計算)】後,已無任何餘額且尚有不足。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就聲請人收入不足以支應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部分,
該部分聲請人係如何負擔?㈡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又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已不
足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則屆時聲請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