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詹曾秀 女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頭份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 詹尚倫詹天寶 之繼承人、 詹于婷 即詹天寶之繼承人、 詹珠旬 即詹天寶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239,120元(計算式:系爭地號土地面積233.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0元=7,239,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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