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侯宣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67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行動電話機壹支(含其內0000000000門號SIM卡,本院111年度南院保管字第847號),應發還被告侯宣佑。
理由
一、被告侯宣佑主張:主文所記載的手機(以下簡稱扣案手機)既然未經法院以判決宣告沒收,因此請求發還。
二、本院裁定發還之理由:
1.仔細核對本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為並沒有證據證明扣案手機和被告的犯罪行為有關,本案判決時也因而決定不予沒收。
2.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為扣案手機,在本案並不是物證,也不應該宣告沒收,因此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規定的精神,裁定發還所有權人,也就是被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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