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00000─│股票│1│1000│││1││四│││││├─┼───────────────┼──────────────┼────┼───┼────┼───┤│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00000─│股票│1│1000│││2││四│││││├─┼───────────────┼──────────────┼────┼───┼────┼───┤│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D─0000000─│股票│1│1000│││3││四│││││├─┼───────────────┼──────────────┼────┼───┼────┼───┤│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D─0000000─│股票│1│1000│││4││一│││││├─┼───────────────┼──────────────┼────┼───┼────┼───┤│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股票│1│293│││5││六│││││├─┼───────────────┼──────────────┼────┼───┼────┼───┤│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股票│1│257│││6││八│││││├─┼───────────────┼──────────────┼────┼───┼────┼───┤│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X─0000000─│股票│1│429│││7││二│││││├─┼───────────────┼──────────────┼────┼───┼────┼───┤│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股票│1│6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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