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丙○○甲○○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