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801號

原告 高健國

被告 蕭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該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意思,於民國111年5、6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自111年6月起向伊佯稱:其等係與外資合作之平台,可在「匯豐投信」網頁進行投資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7月13日13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伊受損失,被告依法應負賠償之責。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僅幫忙對方,始交付系爭帳戶資料,伊未獲取報酬,亦屬受害人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自111年6月起,因詐騙集團成員與伊聯繫,並佯稱「可在匯豐投信網頁投資」云云,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0萬元至系爭帳戶,受有損失。而被告上開所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85號刑案(下稱第285號刑案)審理後,判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確定等情,有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第285號刑案卷宗核閱明確,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可以採信。

 ㈢被告雖執前詞為辯。然其自陳:對方姓戴,其年籍資料在伊手機內,但手機掉下車被壓過去,都沒有資料了云云(見第285號刑案偵卷第31頁);又陳稱:伊學歷為國中肄業、從事檳榔販賣工作7、8年,…沒有想過系爭帳戶會被拿來做不法用途,伊只要貸款,對方掛保證說沒問題云云(見同上偵卷第33頁)。考量被告為00年0月生(見同上偵卷第29頁),於案發時為40餘歲成年人,且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其有智識程度顯著欠缺或低下之情形,應認被告為具相當社會生活及工作經驗之人,衡情應理解金融帳戶申辦之難易度及個人專屬性;參以詐騙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施行詐騙等情,屢見不鮮,報章媒體亦大肆報導並多方宣傳「切勿任意交付自身帳戶予他人」,防免受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罪責之波及,則被告自能預見他人無故收購、取得帳戶者,其目的係藉該人頭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達到掩飾、隱匿不法財產實際取得人身分之效果。何況,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後,取得該帳戶資料者可擅自提領、轉匯進出系爭帳戶之款項,而被告對上開過程根本無從作任何風險控管,亦無法確保對方將如何利用其帳戶,佐以被告無從舉證證明取得系爭帳戶者之身分、聯繫方式等,亦無可能確保交付帳戶達成功貸款之目的,是被告上開所辯,顯悖常情,不足採信。

 ㈣依上所述,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予他人,既對原告構成損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2年5月20日(見附民卷第15頁寄存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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