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76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豐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予令罪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
6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豐澤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諭知交保而繳交新臺幣(下同)5,000元保證金,爰聲請發還保證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者,應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通緝後於106年5月24日到案,並經本院諭知以5,000元具保免予羈押,固經被告於同日依法繳納。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06年9月15日辯論終結,定於同月29日宣判,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憑。是被告尚非有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之情形,亦無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之情形;再本院復未對被告為撤銷羈押及再執行羈押之處分,是聲請人具保之責任自仍繼續存在,聲請發還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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