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黃慶妹 被告 呂佳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