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林嘉愷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 律師
陳隆 律師被告 幸紹文
陳宥伍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38號、101年度偵字第4368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469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12月16日上午9時10分許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