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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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竊盜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二號判決將該二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另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將該二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9.6│94.7.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454號│94年度偵字第144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3412號│94年度訴字第3412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4.11.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3412號│94年度訴字第34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2.6│95.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951號│95年度執字第195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94.8.15│94.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856號│94年度毒偵字第585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實│││││審├──────┼──────────┼──────────┤││判決日期│95.3.2│95.3.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4.3│95.4.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3740號│95年度執字第3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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