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抗告人 陳品君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28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