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 謝榮林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受告知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受告知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被告 洪福宗
陳金葉 謝志宏 謝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定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