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胡祐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寶德 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