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武昌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19元(計算式:25,668元+596,451元=622,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