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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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謝麗水 訴訟代理人謝泩
謝秋芳 被告晉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永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呂金萬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