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 蕭翰弦 被告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叡雙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