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郭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遭扣押之油槽內油脂,數量甚多,均已屆保存期限,如續予扣押不能處理,待日後啟封後將全部敗壞不能利用,且難有處理之機械或方法得再利用,亦不能隨處傾倒棄置,將導致非常嚴重之環保問題,聲請准予發還遭扣押之油槽內油脂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指遭扣押之油槽內油脂,經本院核對本案之扣押物品清單及審閱該案卷證資料,並無該扣押物,本院即無從審酌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上開物品,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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