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邱富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岱頤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