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5號債權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代理人 徐嘉瑩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明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