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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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暨事務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告全盛理財顧問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劉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佳賢 間請求給付勞務暨事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