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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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王笙庄 被告 張宏全
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房屋有租賃權存在,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告與被告之前手即訴外人 張淑妮 所訂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至115年4月30日止共5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本院卷第21頁),則原告請求確認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48萬元(計算式:8000元×12月×5年=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7月3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