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北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717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訴字26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6年度執字第717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26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