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賴人綜 被告 李柏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2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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