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 吳旻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董怡彤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右晨有限公司 黃文顯 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10年10月31日9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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