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1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蘇信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執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債務人紀執中住所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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