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06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務人 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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