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0一年度事聲字第三六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誤對民國一0一年四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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