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曉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止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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