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16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