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黃忠厚 被告 曾春財 被告 盧敬國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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