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陳麗香 被告 蔡先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5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