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建國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建國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2752號判決判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
0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