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振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4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羈押期間深感悔悟,在家並無按時看診吃藥,以致於犯錯,被告與父親商量過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懇請准予交保,被告出去一定按時看診、吃藥,並幫助父親工作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及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段時間內亦有涉犯另案恐嚇取財罪嫌,並自稱有幻聽、現又失業,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6年12月7日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於106年8月間,曾因涉嫌持刀於便利商店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羈押,嗣經起訴後,於106年8月31日釋放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06年度偵字第7883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其甫於106年8月31出所,又於106年11月12日涉嫌為本案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犯行,且參諸該案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行為模式均相同,其於短時間內為之,且2案之犯罪動機均係購買遊戲點數前往網咖玩線上遊戲,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上開聲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事。據此,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