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送達代收人 廖修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肆萬陸仟零貳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玖拾捌萬貳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回執提出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