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乙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甫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甲○○仍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至四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七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九八○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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