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
甲○○再審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前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再審被告丁○○之住所遷移至苗栗縣○○鄉○○村○○鄰○○路○號,以致該次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於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再審原告若不克二人均到庭,得出具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同時委任一人到庭。再審被告亦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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