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家麟 被告 梁家傑
梁春香 上列被告因被告梁家傑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87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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