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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