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9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