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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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德澆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承審之96年度桃簡字第1517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由,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
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份為釋明而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核閱無誤,有上開明細表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