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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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陳原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不備,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一、破產財團之內容(應詳載聲請人之現存財產,如:現金、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及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等),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
權依序編號,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均附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各該契約書、借據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及清償或執行情形,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債務金額、債務性質、清償或執行情形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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