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1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鍾淑秋 債務人 王名宸 即 王志塔 債務人 林玉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協同其餘債務人林玉佩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民國99年2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15日,目前尚欠本金277,40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繳息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