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債權人 蔡國昭 債務人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琪 債務人健基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猛修 債務人 賴瓊
一、債務人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基科技有限公司、張猛修、賴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票據法第一三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詎債權人於聲請狀及補正狀均請求自發票日(民國103年5月17日)起算利息,故本件逾退票日(民國103年5月19日)部分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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