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竣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游竣瑋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竣瑋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公共危險犯行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於同案經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王建祥具狀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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