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附民原告丙○○附民原告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附民原告甲○○附民原告庚○附民原告己○○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8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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