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3年度偵字第1678號),聲請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attiseOld」洋酒伍拾肆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MATTISE馬帝'S」之商標為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即目前之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竟以每瓶新臺幣(下同)405元至41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仿冒MattiseOld洋酒,並自92年11月初起,在臺東縣臺東市○○○路○○○號,販賣上開仿冒「MattiseOld」之洋酒,迨於92年11月25日15時5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售餘之仿冒「MattiseOld」洋酒54瓶,而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乙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依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案之仿冒「MattiseOld」洋酒54瓶,係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93年7月30日以93年度偵字第167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自93年9月1日起,並已於94年8月31日屆滿,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而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78號偵查卷宗、93年度緩字第36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94年8月30日檢察官簽呈可稽。
至扣案之仿冒「MattiseOld」洋酒54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在卷外,並有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附卷可按,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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