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湘鈺 (即 陳順意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軒 (即陳順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湘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敬 (即陳順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湘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順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